因认为“蔓蔓看”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公司将“蔓蔓看”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原告:被告“共享”会员服务侵权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蔓蔓看”App上,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战狼2》的在线有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酷公司还表示,原告及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经营模式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带宽等成本就向用户提供原告平台的付费视频内容,将使大量不愿意观看广告和付费的用户转而使用“蔓蔓看”软件。其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共享”模式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对于优酷公司的起诉,被告蔓蓝公司辩称,“蔓蔓看”软件使用的是内容搜索和推荐技术,并没有任何盗链或将对方平台内容下载到服务器中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蔓蓝公司称其商业模式为“共享会员”的创新经济模式,该模式提升了用户体验,且无害于甚至增加了原告平台的收入和价值,本案系原告利用《反不正当竞争》作为垄断的武器,打击创新型企业。且“蔓蔓看”App运营以来一直合法购买优酷会员并在规则内使用,被告可能违反优酷会员协议构成违约,但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被告行为不符合“共享经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在明知互联网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情况下,以个人购买的视频源平台会员账号进行经营牟利,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系“共享经济”创新模式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案被告利用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获取的影片资源为自己获取私利,不符合“共享经济”互利共赢的初衷,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对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应保持一定的司法宽容,但对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以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被告关于其模式仅涉及对优酷会员协议违约的抗辩也不成立。被告违反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约定将其账号用于经营牟利,侵害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于法有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驳回优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