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无外乎希望达到两种效果:一是维护竞争壁垒或竞争强势;二是防止竞争对手进入它的生态圈,不要用户黏性分配出去。”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政策法律研究部主任毕春丽说。

毕春丽在大治论坛发言(受访者供图)

4月18日,首届“大治论坛: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作为发言嘉宾,毕春丽指出,国内外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审查主要关注对内、对外的两大行为:对内为“自我优待”,如亚马逊将自营商品放置到平台的显著位置,优先推荐;对外为“限制接入+恶意收并购”,如Facebook、谷歌在意大利的汽车应用限制竞争对手产品接入,并用收购竞争者的方式维护优势地位。

这样的竞争环境下,何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何时适用反垄断法等规范性文件值得思考。毕春丽认为,在平台起步发展阶段,会有许多吸引用户的竞争行为发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介入;平台发展成熟后,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可以由反垄断法适当介入、约束。

“此外,我们还要更多地考虑用户规则,注意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数据问题要给用户更多的选择。”毕春丽说。